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民终16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满洲里市***景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兰,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英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上诉人满洲里市***景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0)内0703民初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满洲里市***景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满洲里市***景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阿 润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哲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