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满洲里市某某景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民终16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满洲里市***景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兰,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英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上诉人满洲里市***景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0)内0703民初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满洲里市***景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满洲里市***景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阿 润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哲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