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03民初303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7月18日出生,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被告: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诉讼费,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 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起诉,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收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