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03民初189号
原告: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生活垃圾处理场西侧300米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英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满洲里市利满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合作区进出口资源加工园区胪四街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满洲里市利满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原告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9元,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超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