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与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内0781行审23号 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安***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满自然资扎处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7日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听证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称,2019年4月30日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巡查中发现,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私自在扎赉诺尔区中央大街西北侧占用国有土地进行房屋建设。2019年5月20日对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占地案立案调查。2019年7月5日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1、责令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国有土地221.45平方米(0.33亩)退还给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2、限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十五日内将违法建设的房屋无偿拆除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7月9日送达被执行人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满自然资扎处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1.中共满洲里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办发〔2019〕20号)、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行政执法委托书;土地违法行为告知函(满自然资函〔2019〕70号);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阅办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证明一、扎赉诺尔区分局系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职责为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及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负责林业和草原的相关工作,申请执行人具有行政处罚权;二、申请执行人委托满洲里市国土资源局扎赉诺尔区分局辖区内进行行政执法,申请执行人将土地违法行为告知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后,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指示扎赉诺尔国土资源局分局核实办理;三、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2.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关于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草原临时作业许可证的说明(扎农发〔2018〕171号)、关于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临时用地的批复(满国土临批字[2018]17号)、草原作业许可证,证明被执行人未经批准非法占有国有土地建设房屋的违法事实。 3.2019年的5月30日***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10张,证明被执行人所建的房屋在其审批的临时用地范围之外且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建设房屋。 4.关于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用国有土地进行房屋建设核查情况的报告、立案呈批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接受调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关于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用国有土地进行房屋建设调查情况的报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理笔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书及光盘一张、照片2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证明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被执行人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通知答辩人拆除的文书答辩人未收到,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答辩人若不建厂房,冬季太冷工人无法劳作,答辩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应顾及民生且该地块已办理草原作业许可证。 被执行人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 1.草原证作业许可证一份,证明该地块已办理草原作业证,可以临时使用。 经审查查明,2019年5月20日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对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发现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扎赉诺尔区中央大街西北侧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国有土地进行房屋建设。2019年7月5日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国有土地221.45平方米(0.33亩)退还给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2、限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十五日内将违法建设的房屋无偿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7月9日送达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处罚内容。2019年7月31日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2019年8月7日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以发送微信信息方式送达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后又于2019年8月16日将该文书留置送达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满自然资扎处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2019年3月22日中共满洲里市委办公室印发《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扎赉诺尔区分局系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2019年3月29日,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为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管理,打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扎赉诺尔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等相关工作并行使行政处罚权。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2019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直接向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7月9日送达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7月31日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2019年8月16日留置送达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9月2日即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满洲里市元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复议期限尚未届满,故本案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杜 怡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石 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