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雅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建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雅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3执263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祥,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雅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殷胜国,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雅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重庆市雅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13民初117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建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受理。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重庆市雅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建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0元。2019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建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渝0113民初11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申请恢复执行,应当自撤回执行申请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伟
审判员  李智
审判员  石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