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雅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市雅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初1509号
原告:重庆市雅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打通南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450520505B。
法定代表人:殷胜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刚,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鑫一,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巴**龙洲湾龙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友生,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琴,重庆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新,重庆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龙洲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2108746K。
法定代表人:王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梅枝,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市雅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雅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雅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雅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3312.62元,减半收取371656.32元,由原告重庆市雅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 娟
审 判 员  郝绍彬
人民陪审员  陈良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程 婷
书 记 员  李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