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0民初11393号
原告:习水县赤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衫王街道红一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DJ9YG5U。
法定代表人:银代税。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珊瑚,贵州中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贵州中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雅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打通南路28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450520505B。
法定代表人:殷胜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习水县赤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雅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习水县赤河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习水县赤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习水县赤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83元,由原告原告习水县赤河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已纳)。
审 判 员 魏永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廖仕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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