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22民初2235号
原告:甘肃桃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大道西河坪3号。
法定代表人:马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系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白银区中心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桃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甘肃桃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甘肃桃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桃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甘肃桃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