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执19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白银市白银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人民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25日,住白银市白银区,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9年8月18日,住白银市白银区,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
被执行人: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中心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白银市白银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甘0402民初5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标的4191519.76元。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查,三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若干辆均下落不明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要求处置。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将被执行人***、***、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本案已执行到位债权0元,未执行到位债权4191519.76元。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申请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火荣环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