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执8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孟村回族自治县光辉建材门市部,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孟村镇后涨沙村西段。
经营者:***,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19日,住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建材门市部职工。
被执行人: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中心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孟村回族自治县光辉建材门市部与被执行人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甘0402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2022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于2022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意见,并与其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402执8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火荣环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