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执2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3日,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
被执行人: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中心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甘0402诉前调书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2022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于2022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意见,并与其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402执21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火荣环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