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3675号
原告:甘肃雨浓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宅小区1幢2层6号商铺(限于行政办公和通讯联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中心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商砼分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银山路113号。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甘肃雨浓缘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商砼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受理。2022年12月14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雨浓缘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88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