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2173号之一
原告:兰州宏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热电联产项目以北、朱中铁路以南、***村道以西区域(***村二社10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中心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兰州宏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本院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州宏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宏煜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宏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664元,由兰州宏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