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2258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中心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白银市分行,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长安路89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诚域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诚域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与被告***、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白银市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白银市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32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魏 才 宝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审判员 魏 才 宝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