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皋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402执2406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22日,住所地位于白银市白银区。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生于1959年11月27日,住所地位于白银区。
被执行人:皋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位于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北辰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与被执行人高某某、皋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402民初16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某某、皋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61134元(含执行费805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某某、皋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高某某、皋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