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执1702号
申请人:兰州弘业节能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九合镇中心村庄子沟。
法定代表人:刘永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皋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北辰路387号。
法定代表人:杨存名,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兰州弘业节能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皋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甘0402民初3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皋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709095.1元(含执行费9397.00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皋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皋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天霄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