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库车步阳门窗经销部、皋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3民初3923号
原告:库车步阳门窗经销部,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乌恰镇喀拉玉吉买社区华能商贸建材区****。
经营者:杨和平,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
被告:皋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北辰路**。
法定代表人:杨存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库车步阳门窗经销部与被告皋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库车步阳门窗经销部于2021年12月30日以和被告皋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库车步阳门窗经销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库车步阳门窗经销部撤回对被告皋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库车步阳门窗经销部负担。
审 判 员 米  晓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芝若
书 记 员     彭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