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执21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26日,住所地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20日,住所地位于白银市。
被执行人:杨有来,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10日,住所地位于白银市白银区。
被执行人:皋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地位于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存名,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杨有来、皋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杨村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402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4594元(其中案款44033元,执行费561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
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雒焕秀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显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