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万盛集团白银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泰万盛集团某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某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执1877号
申请执行人:中泰万盛集团***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洪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洪宏,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申请执行人中泰万盛集团***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402民初39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宏的银行存款531571.33元(其中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523932.33元,执行费7639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甘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宏的收入531571.33元(其中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523932.33元,执行费7639元);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甘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冬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