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执1877号
申请执行人:中泰万盛集团***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洪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洪宏,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申请执行人中泰万盛集团***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402民初39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宏的银行存款531571.33元(其中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523932.33元,执行费7639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甘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宏的收入531571.33元(其中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523932.33元,执行费7639元);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甘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冬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