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蜀厦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蜀厦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蜀厦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718号加洲国际10幢9-1、9-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784897405。
法定代表人:周存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岚,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蜀厦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6民初1489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91,271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我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税务、工商登记、民政、社保信息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反馈,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2-3-1号房屋,产权证:×××号;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2-4-1号房屋,产权证:×××号;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2-5-1号房屋,产权证:×××号;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2-6-1号房屋,产权证:渝×**号;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2-7-1号房屋,产权证:×××号;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2-8-1号房屋,产权证:×××号;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1-11号房屋,产权证:×××号(以上房屋均有抵押且属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暂不能继续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临控等执行措施。2022年6月16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提供。截至2022年6月16日,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案款491,271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1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晓晶
审判员  刘云龙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漆琳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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