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蜀厦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蜀厦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2民初600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信明,重庆市潼南区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蜀厦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718号加洲国际10幢9-1、9-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784897405。。
法定代表人:周存开。
原告***与被告重庆蜀厦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供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28元,减半收取计514.1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扬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钟亚男
书 记 员  陈珏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