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6执异103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重庆祥瑞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重庆蜀厦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周存开,总经理。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重庆蜀厦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祥瑞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重庆祥瑞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于重庆祥瑞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重庆祥瑞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重庆祥瑞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杨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