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8766号之一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黄彧。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义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方利敏
人民陪审员张燕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