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4民初852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渡舟镇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450484102T。
法定代表人:余自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华,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5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616166。
法定代表人:苏富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立勇,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雪,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计254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共计6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帆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石光文
书 记 员  帅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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