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14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黔江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重庆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渡舟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明礼,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文科,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531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99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重庆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和房产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到被执行人的经营地进行随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依法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其未受偿金额为990000元,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曾强
代理审判员曾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