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5民初4986号
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龙都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6161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渡舟镇街上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450484102T。
法定代表人:余自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三路**附**-2-6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838024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756元,减半收取计70878元,由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曾丽
书记员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