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与重庆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5财保12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湖路**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6992888872。
负责人:余明礼,主任。
被申请人:重庆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渡舟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450484102T。
法定代表人:余自应,董事长。
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与重庆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了(2018)渝0115执保1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街道xx路x号x幢x房屋,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万龙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冯中旬
书记员杨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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