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4民初7225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罗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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