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5财保119号
申请人:***,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申请人:重庆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渡舟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450484102T。
法定代表人:余自应。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1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4执2839号一案中应领取的执行标的款250万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马万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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