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民申15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超,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渡舟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余自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重庆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仁和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重庆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住所,住所地:邹容路世界贸易中心30-7div>
负责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重庆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4民终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翔
审判员谢玥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蹇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