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与重庆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5执265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湖路6号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6992888872。
负责人,余明礼,该所主任。
被执行人:重庆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渡舟街道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450484102T。
法定代表人:余自应,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重庆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的(2018)渝0115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9452.33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樊雄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晟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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