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201执恢7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
委托代理人:刘世强,系贵州世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
被执行人: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工四村百花支路A幢22-3号,组织机构代码20850144-5。
法定代表人:付长江,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海岸酒店8楼,组织机构代码79528679-X。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菲,系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兴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海岸酒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贵州兴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的(2012)黔钟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5962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现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9628元,申请执行费22496元(未缴纳)。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到六盘水市房地产登记中心进行房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贵州兴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旗下六枝分公司有其开发的××楼在建房屋。本院于2019年6月4日查封了××楼16套房屋,但因查封的房屋系在建工程,尚未完工,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
2019年12月17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贵州兴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名下房产系在建工程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而其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龙   红   梅
审判员 吴传柯审判员包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荣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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