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201执2032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黔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红桥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学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玉,系XX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XX。
被执行人: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九宫庙街道钢花路1121号1栋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104208501445T。
法定代表人:付长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路9号1单元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9528697XB。
法定代表人:杨定全,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黔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黔0201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325418.3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8072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到六盘水市房地产登记中心进行房产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龙 红 梅
审判员 吴传柯审判员包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胡 荣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