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6民初14003号
原告:重庆市顶之力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村居民点组,组织机构代码55902666-6。
法定代表人:林恩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重庆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重庆罗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宫庙街道钢花路**号**栋**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8501445T。
法定代表人:付长江,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庆聪,重庆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顶之力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顶之力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顶之力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顶之力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74元,减半收取97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顶之力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成
人民陪审员 彭璐阳
人民陪审员 廖红文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汪铁柱
书记员张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