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06执保2015号
申请人重庆市顶之力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村居民点组,组织机构代码55902666-6。
法定代表人林恩玲,重庆市顶之力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九宫庙街道钢花路1121号1栋2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8501445T。
法定代表人付长江,职务不祥。
被申请人***,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
申请人重庆市顶之力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重庆市顶之力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审理后,作出了(2017)渝0106执保160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2017年10月12日,申请人重庆市顶之力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采取保全措施,追加查封被申请人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价值3700000元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价值37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渝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新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