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2民初9009号
原告:涪陵区福豪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荔枝办事处稻香居委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7PERF2N。
经营者:余志福,该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在荣,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九宫庙街道钢花路1121号1栋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8501445T。
法定代表人:付长江,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男,195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卓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建筑二村9栋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3217131P。
法定代表人:张蓝,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涪陵区福豪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卓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涪陵区福豪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涪陵区福豪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卓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涪陵区福豪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鲜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