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9626号
原告:重庆创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效路30号2幢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59469965L。
法定代表人:张灵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锦国,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锋,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力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桃源路89号2单元2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66429583C。
法定代表人:胡力华,总经理。
被告: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镇江北国际机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09971P。
法定代表人:谭平川,董事长。
被告: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香锦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0006X7。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创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力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创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创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8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重庆创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可萍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