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创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创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百斯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23071号之一
原告:重庆创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滩子口29号附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5946965L。
法定代表人:张灵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锦国,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耀,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中段紫金阳光12号楼A座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210601891D。
法定代表人:向东海。
被告:重庆百斯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汇南二路99号2幢1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05089560P。
法定代表人:刘本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莉,女,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系被告重庆百斯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张家炎,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华,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述勇,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原告重庆创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百斯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家炎及第三人周述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12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2月17日向原告重庆创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重庆创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创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 判 长  史春亚
人民陪审员  胥卫东
人民陪审员  魏忠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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