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2975号之一
原告:重庆创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滩子口29号附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5946965L。
法定代表人:张灵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锦国,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耀,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中段紫金阳光12号楼A座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210601891D。
法定代表人:向东海。
被告:重庆百斯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汇南二路99号2幢1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05089560P。
法定代表人:陆永春。
被告:***,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第三人:周述勇,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原告重庆创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百斯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周述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创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创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创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创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杰
人民陪审员 刘 宁
人民陪审员 魏忠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唐幸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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