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晋0521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众兴诚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010034443243XN,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亢永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229103025876J,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荣。
申请执行人山西众兴诚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晋0521民初6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众兴诚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71860.14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年2月11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63532元(含执行标的60957元,案件受理费1597元、执行费978元)。2022年2月28日,山西众兴诚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案款10903.14元及利息,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