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破申548号
申请人:***,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代理人:白寅虎,江苏泽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石油公司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国荣。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海龙工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以债权人名义向本院申请对海龙工程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海龙工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现申请撤回对海龙工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北京市海龙公路工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马 勇
审 判 员 徐莹莹
审 判 员 奉一兵
二〇二〇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法 官 助 理 刘 琦
法 官 助 理 庄馥源
书 记 员 谷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