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美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美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民辖12号
原告:重庆市美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居然之家2栋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62664065C。
法定代理人:白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重庆市美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日公司)与重庆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渡口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1年9月10日,**、***以海丰公司名义承接了贵州德江云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贵州省××县云海××湖××区、××区共××栋商品房施工工程。2013年4月28日,美日防水公司与**、***、海丰公司签订《防水工程承包合同》,约定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对云海玉龙湖B2、B3号楼屋面、厨房厕所的防水工程进行施工。2015年8月,该工程全部完工并交付给**、***、海丰公司。8月21日,双方结算,工程总价为479230.99元。除去**于2015年2月支付的50000元,**、***、海丰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429230.99元。按双方签订的《防水工程承包合同》第十条的约定,**、***以及海丰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美日公司向大渡口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雷斌、***、海丰公司支付原告防水工程款429230元以及违约金142769元,合计5729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大渡口法院认为,海丰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裁定驳回重庆市美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对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对于原告起诉**、***部分,该院以本案系建设公司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所涉工程位于贵州省××县,故于2018年9月30日裁定,将本案移送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江县法院)处理。
2019年4月29日,德江县人民法院以**、***、海丰公司是本案共同被告,本案不能割裂成两个不同案件由不同法院审理,且本案属于涉及破产人海丰公司的案件,应当由大渡口法院管辖未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一、美日公司作为防水工程实际施工方,可依据双方签订的《防水工程承包合同》向合同相对方雷斌、***、海丰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但是,海丰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将其破产重整案裁定交由大渡口法院审理,同年11月30日,美日集团作为债权人向该案破产管理人***和智律师事务所申报登记债权419230元,2018年3月19日,破产重整条件消失,海丰公司转为破产清算。进入破产程序后,原告美日公司就海丰公司财产提起个别清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大渡口法院驳回重庆市美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对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二、原告美日公司起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位于贵州省××县,且起诉标的额为57万余元,属于我省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应由德江县人民法院管辖。大渡口法院将本案移送德江县人民法院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毛政训
审判员***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