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6744号之二
申请人:宜兴市方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五金机电城一区8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0RNF0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承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兴市**环保设备厂,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高塍镇工业集中区红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93785169。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厂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厂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氿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反诉被告)宜兴市**环保设备厂(以下简称**设备厂)与被告(反诉原告)宜兴市方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申请人方圆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设备厂价值6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方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设备厂在银行中的存款6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