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河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恒固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会宁县河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23民初1285号
原告:甘肃恒固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中县和平镇薇乐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5855908945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岩天斌、苗鹏飞,系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会宁县河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河畔镇中街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22224850071X。
法定代表人:何晓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恒固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会宁县河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恒固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恒固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