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8财保89号
申请人:法某某,男,回族,1970年8月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2月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重庆恩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被申请人:杨某某,女,汉族,1975年4月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请人法某某与被申请人***、重庆恩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9)渝0108执保27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杨某某名下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某某道某某号某幢某-某、某-某、某-某号房屋。现因该案申请人撤诉,申请人法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某某名下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某某道某某号某幢某-某、某-某、某-某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吴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