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8财保78号
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1974年11月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
被申请人:重庆恩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2月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杨某某,女,汉族,1975年4月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请人黄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重庆恩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9)渝0108民初27391号民事裁定书,并以(2019)渝0108执保272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杨某某名下中国某某银行账户存款,冻结了重庆恩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某某银行某某支行账户存款,现黄某某撤诉,黄某某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杨某某名下中国某某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重庆恩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某某银行某某支行账户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吴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