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恩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8财保72号
申请人:黄某某,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
被申请人:重庆恩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1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杨某某,女,1975年4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请人黄某某与被申请人重庆恩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作出(2019)渝0108执保2729号执行裁定,并查封了被申请人杨某某名下位于重庆市某某区某某大道某段某号某幢某-某、某-某号房屋。现申请人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某某名下位于重庆市某某区某某大道某段某号某幢某-某、某-某号房屋所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乔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