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8民初27334号
原告***,男,回族,1970年8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代理人王海龙(特别授权),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隆昆,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恩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3号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9275333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女,汉族,1975年4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恩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82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龚泽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正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