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安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9875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第三人:重庆安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23号金竹苑A幢第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97414G。
法定代表人:江刘。
第三人:重庆市江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海会苑还房B9幢吊一层16号、吊一层17号、吊一层18号、吊二层16号、吊二层17号、吊二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82834063E。
法定代表人:余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重庆安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滟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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