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安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安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4财保146号

申请人:***,男,土家族,生于1985年5月13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申请人:重庆安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金竹苑**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1029111K。

法定代表人:江刘,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张文刚,男,土家族,生于1987年4月2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安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安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黔江区五里乡人民政府未结工程款37000元(工程名称:重庆市黔江区铜线溪茶业专业合作社(海洋村白茶基地项目)村道硬化工程)予以冻结。第三人张文刚自愿用所有的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渝HXXX**)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390元,已由申请人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谭地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庞 建

书 记 员 石妮娜